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28执恢2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北磐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462号东景华庭小区1-110。
法定代表人:于世雄,职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龙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西大陈村。
法定代表人:王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3-2902。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磐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龙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泽县人民法院(2021)冀0128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跃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