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平县铜灵金属丝网厂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37执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执行人:安平县铜灵金属丝网厂,住所地安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4542914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住安平县。

被执行人: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3-2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00664822。

法定代表人:刘海锋。

被执行人:刘海锋,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申请安平县铜灵金属丝网厂、***、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海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平县铜灵金属丝网厂、***、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海锋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9)冀0637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二、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海锋限制高消费。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平县铜灵金属丝网厂、***、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海锋加入失信黑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冀0637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哲辉

审判员  刘建涛

审判员  陈振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魏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