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民初1200号
原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丽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3-2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00664822。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石家庄责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晋州镇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0E77C89B。
法定代表人:雷青闯,系该公司经理。
***与***、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责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维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晔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