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1民初704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原籍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号酒店式公寓楼3单元2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73567617。
被告;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华东路106号金领大厦2-3-2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00664822。
关于原告***与被告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52元即减半收取7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