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骅市建材市场兴安岭红卫木材经销处与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3民初2517号
原告:黄骅市建材市场兴安岭红卫木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业主:***,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娟,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建材市场兴安岭红卫木业经销处与被告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建材市场兴安岭红卫木材经销处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建材市场兴安岭红卫木业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7元,减半收取计2734元,保全费1910元,诉讼费、保全费合计4644元,由原告黄骅市建材市场兴安岭红卫木材经销处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