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燕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道桥管理处沥青厂与正定县燕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476号
原告:***市道桥管理处沥青厂,住所地***市桥西区槐安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牛兆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彬,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燕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城内恒山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刘伦,总经理。
***市道桥管理处沥青厂与正定县燕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市道桥管理处沥青厂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道桥管理处沥青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55元,减半收取计5777.5元,由原告负担5777.5元。
审判员  刘丽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冯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