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燕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正定县燕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23民初字第1694号
原告:***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雪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丽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正定县燕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功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燕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67元。
审判员  郝宏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