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45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正定县燕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伦,经理。
原告***与被告正定县燕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春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翟金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