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北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唐高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东旧寨镇*屯村西发道5排22号,身份证号:130281198712234310。
被告:***。
被告:河北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仓安路69号瑞特家园11-8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关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