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1009号
申请人:大城县王权村源赫装饰材料销售部。
经营者:李阜欣。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颖。
申请人大城县王权村源赫装饰材料销售部与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1208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1153.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爱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家锋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1009号
申请人:大城县王权村源赫装饰材料销售部。
经营者:李阜欣。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颖。
申请人大城县王权村源赫装饰材料销售部与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1208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1153.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爱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