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91民初740号
原告:河北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619686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焦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