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意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峰民初字第2090号 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科意达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意达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