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9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39号瑞特家园10-08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785713413B。
法定代表人:通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城南外环路,组织机构代码9113012360121057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河北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期限为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