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乐市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84财保76号
申请人:新乐市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乐市,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如不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新乐市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注: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冻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冻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案件承办人提出续行查冻的书面申请,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的,本院将不再续行查冻。申请人起诉后,需将本裁定及时提交案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