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84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北双晶村,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4570053841R。
被执行人: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无繁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4679930078A。
本院在执行新乐市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43818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