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1民初799号
原告:中铁华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5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中铁华电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铁华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华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计2063元,由原告中铁华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付新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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