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1962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芹,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华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553号文书苑B座4单元1108室。
法定代表人:赵雪春,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华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华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华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牛英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