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开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08民初271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开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开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开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开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6元,保全费2700元,合计6556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开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窦广同
书记员  陈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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