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美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翟营大街393号。
被执行人: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南牛乡塔屯村。
河北金美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1、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65051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控查询及传统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执行措施后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智勇
执行员  孙建华
执行员  张忠雄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