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执340号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寒松。
代理人:王计春
河北顺邦商汇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
***,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正定县南牛乡塔屯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河北顺邦商汇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108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23万余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4479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8年1月2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8年7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18年4月10日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18年6月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已冻结其名下1000元)未查找到其它被执行财产;
六、2018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顺邦商汇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执3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荣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