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美玻璃有限公司与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108民初3871号
原告:河北金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39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职务销售经理。
被告: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南牛乡塔屯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金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金美玻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军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公告送达)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金美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加工承揽货款236051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9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多次向被告承揽的工程提供玻璃定作物。截止2016年6月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拖欠货款236051元。原被告约定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不少于10万元,剩余部分2016年7月30日前结清;如果未还清,则按照月息3%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河北创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河北金美玻璃有限公司玻璃货款236051元,大写:贰拾叁万陆仟零伍拾壹元整,河北创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给河北金美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款不低于10万元,剩余部分在2016年7月30日前结清,如未能在2016年7月30日前还清,按贰拾叁万陆仟零伍拾壹元本金,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期间按息3%计算利息,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原告另提交:1、材料详单1份;2、送货单4张;3、录音光盘一张,证明上述欠款是被告拖欠原告的玻璃加工款。
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16年6月1日至付清之日按照月息3%计算,基数为拖欠款项236051元。
关于律师费,原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是对原被告双方交易情况最终的确定,原告以此要求被告支付玻璃货款236051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欠条记载的计算方式过高,但自2016年7月30日至开庭之日即2017年6月28日,被告逾期付款已将近1年,原告要求给付29000元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金美玻璃有限公司玻璃货款236051元及利息29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金美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6元,由被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各营业厅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张聪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