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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2执恢6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华东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南牛乡塔屯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移交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768436元、截止2016年3月8日利息未532983.2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案件受理费47***2元,保全费5000元。原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华安西路42号金河花园6-1-0401号房产一套,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该房产的查封,***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6万元并交纳执行费9000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查询范围包括工商总局、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登记部门。本院于2018年7月15日提请网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礼让街分理处银行账户显示余额为1145.43元,但已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先行冻结,本院亦采取冻结措施,银行反馈结果为已冻结,但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被执行人***在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村支行有银行账户余额为2055.89元,本院采取冻结措施后,银行反馈控制结果为已冻结,但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显示账户余额为2712.***元,本院采取冻结措施后,银行反馈控制结果为已冻结,但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车站支行和正定支行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均为0元,本院亦采取冻结措施,但银行反馈控制结果均为未冻结,实际控制金额均为0元;2018年10月23日再次提请网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财付通账户余额为2000元许,其他账户余额或为0元或无开户信息或不足2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财付通流动性较大,其他银行存款较少,可不予冻结;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股息红利等;经传统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无保险性收益。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无任何线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经询问,申请人表示其寻找被执行人未果,法院无需查找,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102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