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宝峰不锈钢经销部、某某等与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3560号
原告:石家庄宝峰不锈钢经销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407号B区7号。
经营者:***,女,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原告:***,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南牛乡塔屯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第三人:河北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华路22号盛世春天小区会所服务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宝峰不锈钢经销部、****被告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北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宝峰不锈钢经销部、***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宝峰不锈钢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