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3560号
原告:石家庄宝峰不锈钢经销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407号B区7号。
经营者:***,女,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原告:***,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南牛乡塔屯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第三人:河北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华路22号盛世春天小区会所服务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宝峰不锈钢经销部、****被告河北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北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宝峰不锈钢经销部、***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宝峰不锈钢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