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80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安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长春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安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长春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安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16427.36元,承担执行费7564.27元。现因被执行人长春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安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东执字第8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路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