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民辖16号
原告:河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经济开发区漓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30847457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钧天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牛市街**组织机构代码7484622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957940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北钧天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天公司)、石家庄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公司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钧天公司签订的《河北***办公楼、宿舍楼、食堂钢结构施工合同》;2、判决钧天公司与彤元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工程修复费用30万元及其他损失30万元;3、判决被告彤元公司立即撤出工地;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6日,原告与钧天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钧天公司承建原告的办公楼、宿舍楼、食堂钢结构桩基础、钢结构枢架工程,工程总工期为90天,工期自2015年9月31日至2016年2月28日,总价款为9,467,000元。合同签订后,钧天公司将该工程承包转包给了彤元公司,但彤元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且其制作的该工程经检测,结论为工程部分构件防腐涂层厚度不符合标准要求,高强螺栓扭矩系数不合格。公司多次要求被告修复被拒绝。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案件审理过程中,2019年7月1日,彤元公司提出清河县人民法院整体回避本案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钧天公司、彤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属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鉴于该案与(2019)冀0534民初546号案件系关联案件,两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2019)冀0534民初546号案件本院已指定由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审理。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将该案件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