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11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尚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栾城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尚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