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尚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11969号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尚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衡井公路北侧百营物流中心A区2号楼1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石家庄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商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