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兆鹏建工有限公司

河北兆鹏建工有限公司、***、河北兆鹏建工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3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兆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116号瀚海商务楼425、4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高邑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河北兆鹏建工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东工业区G4高速出口。
负责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兆鹏建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兆鹏建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北兆鹏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亮
审判员张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谈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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