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1416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从业者,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B座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448954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