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京贸物联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国电铭扬(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5851号

原告:三河市京贸物联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海油大街、科技大街北侧、燕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36336472P。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德东,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芹。

被告:国电铭扬(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艺术大道1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11278998187XJ。

法定代表人:孙丽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淮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B座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4489549D。

法定代表人:谷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涛。

原告三河市京贸物联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铭扬(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三河市京贸物联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河市京贸物联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55元,减半收取计8227.5元,由原告三河市京贸物联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杨澜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艳丽

书 记 员 郭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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