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8民初897号
原告: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B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谷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于石家庄市监狱服刑。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7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原告可另行起诉)。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