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市益德门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1291号

原告:**市益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雁翎工业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赵付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环北路118号百信大厦A幢15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B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谷志勇。

被告:***,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东环北路118号百信大厦A幢1502号。

原告**市益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2021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益德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市益德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一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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