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3649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鑫科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谷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双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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