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洋地产(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83民初374号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厂县煤矿路西侧毛厂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惠兴大街南侧燕山大路东侧天洋城4代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8694027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B座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448954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洋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