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双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辖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双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阜市城南街道丞相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沙培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素卿。

原审被告:赵国民,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原审被告:张彦杰,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原审被告:李伟立,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

原审被告:张秀,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审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城内科技街。

法定代表人:信军良。

原审被告:石家庄瑞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634号。

法定代表人:韩书生。

原审被告: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书院街道汪窑社区严**18号。

法定代表人:张舒仙。

原审被告:栾城区广赛保温材料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东尹村。

法定代表人:范怀俊。

原审被告:河北永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永和街信达花园10-4-202。

法定代表人:王海水。

上诉人南通双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3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南通双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院已经受理,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保温材料施工质量问题在该案中已经提起反诉,被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分别向两级法院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系明显的重复起诉,理应驳回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因此一审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到的重复起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起诉的问题,不是本案管辖异议审查范围。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旺

审判员  禄永鹏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