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羽化区槐北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7700620B。

法定代表人张素卿,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终5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3783284.97元,缴纳执行费4023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1月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控到银行存款6833.10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

三、2020年1月6日发出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5月25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0年5月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0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素卿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民终5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韩云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