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三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9民初462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春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权开春,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春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权开春、***、郝三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