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金表鑫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14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金表鑫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钻石广场。
法定代表人:位占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金表鑫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表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国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9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表鑫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表鑫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金表鑫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薄宝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莉
书记员刘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