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1346号
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旺。
被告:吉林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盛海。
被告:长春永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毅韬。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永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