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1068号
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旺。
被告:吉林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盛海。
被告:长春永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毅韬。
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春永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6日立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