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伊通满族自治县翔天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23民初210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宇,北京市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翔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人民大路A2-9-4号。
法定代表人:樊立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东,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被告):吉林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金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源,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翔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被告)吉林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受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时直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庭审中,**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证据不足,**作为反诉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不清,反诉被告吉林新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收到300余万元工程款,并支付给了**,其并没有多收工程款,不是适格的反诉被告,所以对反诉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反诉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翔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经收取伊通满族自治县翔天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费25,801.00元,返还给伊通满族自治县翔天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海波
人民陪审员  张帅峰
人民陪审员  张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哲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