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工程管理处。
申请执行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工程管理处执行一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件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193执1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