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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财保83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