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雪广与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4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91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武雪广,1986年7月23日。
被执行人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六终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1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