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亿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60号
原告石家庄亿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建设北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副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亿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亿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亿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亿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及保全费835元,由原告石家庄亿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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