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193号
原告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
第三人河北伟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3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河北伟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