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石高执字第76-1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向阳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高民二初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794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左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