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02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住所地***市桥东区五一路97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702735635429U。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36号时代方舟B座6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6677161469。
法定代表人:贾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桃源名仕小区35号别墅,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576775351X。
法定代表人:何顺潮,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与贾涛、河北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河北乾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2执55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