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5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审被告:河北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区广安街36号时代方舟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原审被告河北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