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泓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铝材市场28-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4676728T。
法定代表人:党国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鑫裕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上闫乡车厂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5556054821H。
法定代表人:李永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泓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鑫裕陶瓷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10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43611.75元,缴纳执行费55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1月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控到银行账号并已冻结;
三、2020年1月7日发出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1月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0年4月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0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鑫裕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宾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健
人民陪审员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狄 岸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永旺